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能、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一、标识内容
1、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可靠、科学、合法。
2、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标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3)属性名应当标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3、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4、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或者仅标名称和地址;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
5、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7、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8、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9、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0、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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